第一条、负责对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条、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状况,负责制订学校安全和综治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学校安全综治工作形势,提出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措施;期末做好安全综治工作总结;
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条、定期组织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完善学校安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组织、指导学校做好安全综治管理工作,协同有关处室对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的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第七条、全面组织落实安全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综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完善安全工作资料档案制度,及时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种台帐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九条、加强门卫管理,做好外来车辆和出入人员的登记,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