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
洪教基字〔2016〕5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南昌市教育局制订了《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建设,全面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县(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新区)和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以及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责任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QQ号等),请于5月15日前报我局义务教育工作处和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处。此后有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就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逐级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县区和有关局属学校学籍管理员培训工作,各单位应主动加强学习,做到主要领导知晓、分管领导熟悉、部门负责同志熟练、具体经办人员精通。
四、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县(区)和有关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五、严格学籍异动管理。各县(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对学生学籍异动须按照《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严格审核学籍异动材料,严格执行容量限额管理,严格各项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做到我市学籍异动管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各县区有关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局普通高中教育工作处和义务教育工作处。
南昌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8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我市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信息数据要与招生考试部门共享,为招考部门建立考籍提供便利。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市直管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市直管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并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所辖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前往教育部门指定的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凡未经市(县、区)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的学生,不得录入学籍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严禁非政策性跨学区范围就读,高中阶段严禁为跨区域或本地其他学校学生空挂学籍,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级人数按照国家、省要求执行,原则上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各小学应及时为一年级新生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申请学籍号。中小学其他年级无学籍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填写《提交中央查重的在校生学籍注册信息模版》并上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否有重复建籍情况),查重无问题的,由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录入基本信息,完成学籍补建。
初、高中学校新生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招录取数据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学生学籍。
第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管理系统每年和公安部信息进行一次比对,经过与公安部系统比对后身份证信息无问题,且无在办的跨省转学(就学)业务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以G+身份证号的19位全国正式学籍号。问题学籍学生、未办结的跨省转学(就学)业务的学生、部分新注册学生、无身份证号或身份证类型选择非居民身份证的学生为L开头的19位全国临时学籍号,但不影响异动业务的处理,当业务办结后,会为其分发正式的全国学籍号。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问题学籍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身份信息错误(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错误)。二是单一身份证号重复注册两个学籍。三是无身份证号的重复学籍。
问题学籍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变更。学籍管理员上传证明材料电子附件,发起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二是佐证。学籍管理员补充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电子附件,发起问题学籍处理流程。三是删除。学籍管理员发起删除学籍申请,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但是区县和学校可以查看到删除的数据。
问题学籍处理基本流程:学校根据学籍系统的提示,查明原因,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由学生家长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学校学籍管理员按问题学籍处理类型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办。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格式见附件1)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样式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从2014级学生开始,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毕业升学时,接收学校要做好新生学籍录入工作,若学生为本省毕业生,由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导入招生信息或由接收学校进行自主招生操作(若学生为外省毕业生,则由接收学校学籍管理员发起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然后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毕业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次核办,接收学校调取新生档案,完成新生学籍录入工作。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7),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符合条件转学的,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手续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于每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半个月)统一办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南昌市转至外地的可随到随办。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或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一)、(二)、(三)条件的,由监护人根据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向家庭常居地址的所在地学校提出转入申请,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交原就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学籍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和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合法固定居住证明(随迁子女转学应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合法用工合同或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初审,若学位有空额不得拒收,并汇总转入学生相关材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若学校学位已满无法提供学位, 由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办理跨省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发起申请,并上传转学证明材料电子附件,依次由转入学校、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办后,转学申请通过数据传输自动提交至转出省份,再依次由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办,核办信息通过数据传输提交至转入省份。转入学校对四方核准通过的转学学生发起调档申请,完成跨省转学流程。转学需由四方核办,如有一方不通过,该转学流程失败,如需转学,则需转入学校修改转学申请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本人或监护人户籍迁移、监护人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外地转入我市省级重点高中学校的需提供转出学校为省级重点高中学校的证明材料。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满足转学条件的,须认真填写《江西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并携带相关材料(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工作调动函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劳动合同及社保参保缴费凭证等),接收就读学校应认真审查拟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格,转学手续原则上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办理。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异动操作。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普通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最多休学两次。
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异动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因出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116学分,选修Ⅱ不少于6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含修业期满,处分已撒销的),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学校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结业证和肄业证格式见附件2)。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格式见附件3),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明需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普通高中历届毕业生因故遗失学籍档案材料需补办学籍表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其学籍表副表复印件或从学籍管理系统导出的学生学籍信息表上加盖公章后,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十八条 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7)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学籍管理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必要的保障条件,明确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根据学籍管理工作任务计算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在校生500人(含)以下的,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原则上按每周6课时计,500至1000人(含)的按每周7课时计,1000人以上的按每周8课时计;在校生200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学籍管理员。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及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为未经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江西省中小学生基础信息表
学校名称: |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基础数据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基础数据 |
学生个人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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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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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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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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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身份证件号 |
|
|
3 |
出生日期★ |
|
|
10 |
港澳台侨外★ |
|
|
4 |
出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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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治面貌 |
|
|
5 |
籍贯★ |
|
|
12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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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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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照片★ |
|
|
7 |
国籍/地区★ |
|
|
|
|
|
|
学生个人辅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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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姓名拼音 |
|
|
17 |
户籍所在地★ |
|
|
15 |
曾用名 |
|
|
18 |
户口性质★ |
|
|
16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
19 |
特长 |
|
|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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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学籍辅号 |
|
|
24 |
入学年月★ |
年/月 |
|
21 |
班内学号 |
|
|
25 |
入学方式★ |
|
|
22 |
年级 |
|
|
26 |
就读方式★ |
|
|
23 |
班级 |
|
|
27 |
学生来源 |
|
|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 |
|||||||
28 |
现住址★ |
|
|
32 |
邮政编码★ |
|
|
29 |
通信地址★ |
|
|
33 |
电子信箱 |
|
|
30 |
家庭地址★ |
|
|
34 |
主页地址 |
|
|
31 |
联系电话★ |
|
|
|
|
|
|
学生个人扩展信息 |
|||||||
35 |
是否独生子女★ |
|
|
41 |
随班就读 |
|
|
36 |
是否受过学前教育★ |
|
|
42 |
残疾人类型 |
|
|
37 |
是否留守儿童★ |
|
|
43 |
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
|
|
38 |
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
|
44 |
是否需要申请资助★ |
|
|
39 |
是否孤儿★ |
|
|
45 |
是否享受一补★ |
|
|
40 |
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 |
|
|
|
|
|
|
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 |
|||||||
46 |
上下学距离 |
公里 |
|
48 |
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
|
|
47 |
上下学交通方式 |
|
|
|
|
|
|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
|||||||
49 |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
|
|
55 |
户籍所在地★ |
|
|
50 |
关系★ |
|
|
56 |
联系电话★ |
|
|
51 |
关系说明 |
|
|
57 |
是否监护人★ |
|
|
52 |
民族 |
|
|
58 |
身份证件类型 |
|
|
53 |
工作单位 |
|
|
59 |
身份证件号 |
|
|
54 |
现住址★ |
|
|
60 |
职务 |
|
|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
|||||||
61 |
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 |
|
|
67 |
户籍所在地★ |
|
|
62 |
关系★ |
|
|
68 |
联系电话★ |
|
|
63 |
关系说明 |
|
|
69 |
是否监护人★ |
|
|
64 |
民族 |
|
|
70 |
身份证件类型 |
|
|
65 |
工作单位 |
|
|
71 |
身份证件号 |
|
|
66 |
现住址★ |
|
|
72 |
职务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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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 证 明 书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民族 ,性别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高中学习,因 ,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校章)………………………………… |
江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 证 明 书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民族 ,性别 ,现年 岁,系 省 县(市、区)人,从 年 月至 年 月在我校高中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学校(章) 校长(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历 证 明 书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我校____(小学、初中)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校章)………………………………… |
江西省义务教育学历 证 明 书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____(小学、初中)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学校(章) 校长(章)
年 月 日 |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历 证 明 书
存 根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人,于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学制 年),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校章)………………………… |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历 证 明 书 字第 号
学生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系 省 县(市、区)人, 年 月在我校高中毕业,原毕业证书号码 号,特发给证明。本证明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学校(章) 校长(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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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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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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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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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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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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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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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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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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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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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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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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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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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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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 原 因 |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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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意见 |
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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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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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意见 |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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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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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一式四份,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2)表内栏目均需填写,不得空白。 (3)学生须持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
附:证明材料
附件5
江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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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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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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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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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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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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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休 学 原 因 |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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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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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复 学 原 因 |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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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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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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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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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入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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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2、表内栏目均需填写,不得空白。 |
附:证明材料
附件6
江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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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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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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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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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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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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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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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学 原 因 |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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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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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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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2)表内栏目均需填写,不得空白。 |
附:证明材料
附件7
江西省中小学生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
学校:
因 原因,现申请对 (学生)《江西省中小学生基础信息表》中的 信息进行变更,由原来的 变更为 。
请审核。
申请人(监护人):
年 月 日
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学校意见 |
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